国家安全生产法第49条规定:“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用品”。按规范穿戴好劳保用品,也是职工上岗前的必要环节和必备条件。比如,戴好安全帽,穿好工作服和安全鞋,系紧鞋带,系好安全带,戴好护目镜,电焊手套等等。然而,在生产中,有一些职工为图凉快、省事、轻便、方便,并没有按规定穿戴好劳保用品,上岗时穿非劳保鞋,甚至穿凉鞋、拖鞋、打赤臂、不戴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带子,这些习以为常,久而久之,使之成为一种习惯性的违章行为,成为一种潜在的安全隐患。对此必须进行坚决彻底的改正,以消除隐患。 众所周之,不戴安全帽易被坠物击中头部,安全帽不系带子,弯腰低头作业时易掉落,失去安全保护作用;不戴护目镜易被钢水或氧化铁皮烫伤眼睛;不穿安全鞋易被地面尖物戳伤或高温残钢烫伤,砸伤;特殊工种不穿绝缘鞋易发生触电事故。劳保用品具有较强的防御伤害的作用。其正确穿戴与否,或穿与不穿,其结果有着明显的不同。不正确穿戴就起不到应有的保护作用;不按规范穿戴,作业中人身安全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生产当中,一部分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不全或不正确而造成了伤害,有的后果很严重。但更多的人因为劳保用品穿戴齐全而避免了工伤事故的发生。实践证明,我们绝不可轻视劳保用品的作用,低估它的安全保护能力。因此,我们要切实转变观念,从思想上真正重视劳保用品的功效,在行动上杜绝不穿戴或不正确穿戴劳保用品的习惯性违章行为。 故对于每一个生产企业都要把劳保用品穿戴当做安全管理中的重要工作来抓,既要让职工认识到穿戴好劳保用品重要性,让职工自觉严格按规范穿戴好劳保用品,又要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查处不按规定穿戴劳保用品的违章行为,使劳保用品真正成为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保护神,从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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